7 月 21 日,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了聯合采購辦公室⠀《關於開展部分藥品相關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為做好藥品集中采購相關工作,優化工作流程,針對86個品規開展藥品基礎信息采集工作。
聯合采購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派代表組成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聯合采購辦公室(簡稱聯合采購辦公室),代表各地區公立醫療機構、部分軍隊及社會辦醫藥機構等實施部分藥品集中帶量采購。
前兩批集采:從試點到擴圍
從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公告頁麵可以看到,自國家醫保局開始啟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至今,已陸續開展了二批三個輪次的藥品集采工作,從“4+7”試點到全麵擴圍,國家組織集采工作越來越深入,也越來越成熟。
(一)第一批第一輪:“4+7”試點
2018年11月15日,新成立的國家醫保局開始啟動第一批第一輪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即:“4+7”藥品集采試點。12月6日,國家開始組織31種藥品帶量采購報價。12月17日中選名單正式公布,最終25個品種中選,6個流標,並創造了最高降幅96%的記錄。
2019年1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試點方案》規定,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所有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集采範圍內藥品的生產企業(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均可參加試點工作。總體思路是:“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台操作”。主要采取如下四條措施,即:一是帶量采購,以量換價;二是招采合一,保證使用;三是確保質量,保障供應;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從試點效果來看,試點工作總體平穩,執行進度超過預期,社會輿論反應良好,患者用藥費用負擔顯著降低。截至2019年底,25個中選藥品采購執行度達到183%,采購量占同通用名藥品采購量的78%。招采工作真正做到了“帶量采購”、“招采合一”,走出了藥品“降價死”的怪圈,趟出了一條招標、采購、使用、支付貫通的新路子。根據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試點中期評估結果顯示,患者藥品費用負擔減輕,尤其是慢性病和重病患者獲得感強烈,超過9成的患者讚成試點政策;企業交易成本明顯降低,25個中選品種的30天回款率達到97%。
(二)第一批第二輪:擴大試點範圍
為了在全國範圍推廣國家集采模式,並為全麵開展藥品集采工作積累經驗,也是為了解決試點城市和其他地區因為價格差所帶來的諸多問題,2019年9月25日,國家醫保局等9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範圍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而拉開了第一批第二輪集采工作序幕。
《實施意見》在延續第一輪集采思路的基礎上,將試點範圍擴大至全國試點城市之外相關地區,以省為單位形成聯盟。擴圍後的集采允許多家藥企中選,每個藥品中選企業一般不超過3家。同時,根據中選企業數量按上年曆史采購量的50%—70%確定約定采購量,以此獲得相應的市場份額。
第一批第二輪集采,共有77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申報,最終45家企業(包括6家原研企業和一家印度仿製藥企)獲得中選資格,說明國家集采越來越被更多的醫藥企業重視,參與度也越來越高。此次中選的藥品共有25個品種60個品規,與擴圍地區2018年同種藥品最低采購價相比,中選價平均降幅 59%;與第一批試點相比,平均降幅25%。
(三)第二批:擴大集采品種
在積累了上述集采經驗後,為使藥品集采和使用試點所取得的改革成效能夠惠及更多老百姓,形成社會和產業界對改革的穩定預期,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繼續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擴大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的品種範圍。2020年1月13日,國家醫保局等部門印發《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第二批集采不再選取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由全國各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成采購聯盟,聯盟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全部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可自願參加。聯采辦根據中選企業的數量按采購總需求的50%—80%確定約定采購量,實施帶量采購。聯盟集中采購產生結果後,即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第二批集采中選藥品從第一批的25個品種擴大到33個品種,藥企最多允許6家中選,同一藥品不同中選企業的價格允許存在差異,但製定了最低價1.8倍的熔斷機製。與此同時,《通知》首次提出“落實醫療機構結餘留用”等激勵措施。
藥品集采試點經過二批三個輪次,從地區來講覆蓋了中國大陸所有31個省份,中選品種從25個擴大33個,已經形成由點到麵、全麵推進、全國聯動的態勢,改革成效初步顯現,實行藥品集采工作的常態化運作已經勢所必然。
86個品規藥品啟動信息采集
通知顯示,此次信息采集對藥品要求、企業範圍、采集內容等方麵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信息采集僅用於相關工作的摸排和研究,不作為藥品集中采購企業申報依據,具體申報企業資格及申報品種資格以采購文件規定為準。
信息采集範圍
⠀
藥品要求
屬於信息采集範圍(並獲得國內有效注冊批件的上市藥品,且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製劑。
2.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品。
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號〕,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製藥品。
4.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藥品。
企業範圍
屬於本次信息采集範圍並滿足藥品要求的相關企業,包括:提供藥品及伴隨服務的國內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外生產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或指定並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代表機構或企業法人。
采集內容
1.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外生產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或指定並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代表機構或企業法人(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係人、授權書等)。
2.符合藥品要求的證明材料(包括藥品注冊批件、補充注冊批件、說明書等)。
3.產能及原料藥自產說明等。
本文由吞舟之魚網发布,不代表吞舟之魚網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x.conwaygroupjobs.com/Yfhnmk/9737.html